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6日作者:lx
2006-5-16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保障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推动湖北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和委员的活动,特制定《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将《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保障湖北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能够高效开展工作,推动湖北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挥核心作用,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和委员的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及湖北律协下发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志愿律师的增补或取消。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
    (四)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得到主任的确认; 

    (六)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主任;
    (七)在注册地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帮助、推广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会资格: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
    (二)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
    (三)年终未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通知仍未提交;
    (四)年终未提交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研究论文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经验总结;
    (五)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案件或其他工作任务,在完成后未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对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处分;
    (四)有其他严重不称职行为。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备案后,向委员发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省律协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委员会向委员发出取消委员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 本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修改后的规则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报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 7月 16 日起生效。